僧道免丁钱,是南宋绍兴十五年(1145年)创设的以僧尼道士为课征对象的税赋。
"僧、道士免丁钱者,绍兴十五年始取之。自十五千至二千,凡九等,大率律院散僧丁五千,禅寺僧、宫观道士、散众丁二千,长老、知观、知事、法师有紫衣、师号者,皆次第增钱,六字、四字师号者,又倍。于是岁入缗钱约五十万,隶上供。二十四年,以紫衣、师号不售,乃诏律院有紫衣、师号者,输钱视禅刹禅僧及宫观道士有之者,输丁钱千三百有奇。至今以为例。初取免丁时,立法:年六十以上及病废残疾者听免。后诏七十以上,乃免之。然今浙中诸大刹、都城道观,多用特旨免徭役科敷,而州县反以其额敷于民间,大为人患。"———《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宋)李新传
僧道免丁钱折银上解时即为僧道免丁银,简称免丁银。由上文可知,免丁钱按照僧道等级地位的不同,分九种不同的税率征收,年入折银约五十万两左右,解入内库由皇帝支配。
僧道免丁钱的出现有深刻的政治和社会原因,是唐代后期以来僧道免赋役特权逐渐丧失的必然结果。也是佛教发展史上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意味着政府宗教政策的重大转变。从税目及课征方法看,僧道免丁钱与五代时的身丁钱相似,都是人头税。北宋时期对僧尼道士课征过助役钱和身丁钱,到南宋时创立僧道免丁钱。这三者之间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和区别,征收方法相似吗,征收对象不同。
唐宋以来,僧尼道士有不纳赋役的特权,并掌握了大量的经济资源。更由于宋代将度牒这种证明僧道身份的凭证作为有价证券公开发售,也助长了富户借此托身寺观以规避赋役的风气,进而影响到政府的财政收入,政府内部要求对僧道课征的议论长期存在。
僧道免丁钱的征收原则是既区分宗教派别,又区分宗教地位和社会地位。宋代内地的佛教流派主要有禅(曹洞、临济)、教(天台、法相等)、律三大派系,免丁钱的课征采取不同的标准。禅僧、禅院散僧、道士只征两千,律院僧则征五千。宋承唐制,盛行对僧尼道士赏赐紫袈裟及封赐师号的政策。师号以字多为贵,有二字、四字、六字之分,个别还有八字的,字数越多地位越高,僧尼道士以获赐紫衣师号为殊荣。僧道免丁钱的课征也据此定出了不同的输纳标准,地位越高,课征越重。
僧道免丁钱在征收过程中有过几次调整,一次在绍兴二十四年(1154年),调整了律院僧和禅院僧的课征标准,降低了普通僧人的纳课标准。另一次是乾道元年(1165年),年满六十以上的僧道及病废残疾僧道免征。执行不久,又改为七十以上僧道免纳。无形中增加了僧道的负担,甚至有因此而寻死的。
僧道免丁钱岁入五十万贯铜钱,约折银五十万两,在南宋政府的财赋总收入中所占比例甚微。因为僧尼道士是免丁钱的课征对象,南宋对僧道籍的管理较为严格,不许僧道随意离寺云游。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 各地的免丁钱是有定额的。南宋都城或一些大的寺庙宫观都是皇室贵戚的功德寺观或与之有不同的关系,往往借此取得特旨免除应纳的免丁钱。地方官则将之摊派到民间征收,大为民害。
僧道免丁钱,不仅增加了僧尼道士的负担,也增加了平民百姓的负担。
目前所见的僧道免丁钱实物都是折银解纳的南宋银铤,分别来自荆湖南路、福建路、广南东路,重量有十二两半,二十五两、三十五两、五十两。有三件刻铭僧道免丁银,其他简称免丁银。
该件银铤刻铭“武冈军今解淳祐?年??僧道免丁银三十五九钱壹分共计壹铤赴淮西大军库交纳”,是南宋淳祐初年武冈军上解的僧道免丁钱。或是因前线需饷孔急,这件本应直解京城临安左藏西库的银铤被直拨至建康(南京)的淮西总领所。史料中也不乏皇帝出内库金银赡军的记载。
该件僧道免丁银铤是目前所见唯一一件注明了本地上解僧道免丁钱总额的银铤,弥足珍贵。
该银铤著录于《尘封千年的国家宝藏—南宋金银铤收藏与鉴赏》,《银的历程—从银两到银元》、《金银同辉—南宋金银货币精华展》